民國114年 第2梯次 食品檢驗分析乙級 學科
第29題
任職大發公司的郝聰明,專門從事技術研發,有關研發技術的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下列敘 述何者錯誤?
題目
任職大發公司的郝聰明,專門從事技術研發,有關研發技術的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下列敘 述何者錯誤?
- (1) 大發公司與郝聰明之雇傭契約約定,郝聰明非職務上的發明,全部屬於公司,約定有效
- (2) 郝聰明完成非職務上的發明,應即以書面通知大發公司
- (3) 職務上所完成的發明,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大發公司
- (4) 職務上所完成的發明,雖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大發公司,但是郝聰明享有姓名表示權
官方答案
(1) 大發公司與郝聰明之雇傭契約約定,郝聰明非職務上的發明,全部屬於公司,約定有效
解析
依我國《專利法》第7條規定,職務發明之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原則上歸屬雇用人,惟非職務發明原則上歸屬發明人本人。雇傭契約若以概括方式約定「郝聰明非職務上的發明,全部屬於公司」,此種剝奪發明人對非職務發明權利之全面讓與約定,於實務上難認為有效。選項2、3、4分別符合發明人通知義務、職務發明歸屬及發明人姓名表示權等概念,故錯誤者為選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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