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第3梯次 肉製品加工─調理類丙級 學科

第67題

屠體分切包裝作業的工作檯面照明光度應達

題目

屠體分切包裝作業的工作檯面照明光度應達

  1. (1) 500
  2. (2) 200
  3. (3) 300
  4. (4) 400 米燭光以上

官方答案

(2) 200

解析

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食品作業場所的光線應充足,且不得改變食品顏色;其中工作檯面及調理台面的照明應維持200米燭光(lux)以上,其他場所則須100米燭光以上。屠體分切與包裝須清楚辨識肉色、異物及品質,故檯面照明應達200米燭光以上。法規所定的門檻數值為200,選項300、400、500並非規範所定之數值。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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