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第3梯次 肉製品加工─調理類丙級 學科
第67題
屠體分切包裝作業的工作檯面照明光度應達
題目
屠體分切包裝作業的工作檯面照明光度應達
- (1) 500
- (2) 200
- (3) 300
- (4) 400 米燭光以上
官方答案
(2) 200
解析
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食品作業場所的光線應充足,且不得改變食品顏色;其中工作檯面及調理台面的照明應維持200米燭光(lux)以上,其他場所則須100米燭光以上。屠體分切與包裝須清楚辨識肉色、異物及品質,故檯面照明應達200米燭光以上。法規所定的門檻數值為200,選項300、400、500並非規範所定之數值。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