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3梯次 中式麵食加工─酥(油)皮、糕(漿)皮類乙級 學科
第11題
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在未以契約約定的前提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在未以契約約定的前提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1) 歸受聘人所有,出資人不得於業務上使用
- (2) 歸受聘人所有,但出資人得於業務上使用
- (3) 歸出資人所有,但受聘人得使用
- (4) 歸出資人所有,受聘人不得於業務上使用
官方答案
(2) 歸受聘人所有,但出資人得於業務上使用
解析
依《營業秘密法》第3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若當事人未以契約約定其歸屬,原則上歸「受聘人」所有;但為兼顧出資人之出資利益,明文允許出資人得於業務上使用該營業秘密。此與雇用人和受雇人間職務上研發成果歸雇用人所有(第2條)不同,關鍵在於雙方為「出資—受聘」關係而非僱傭。選項1錯誤,因出資人得使用;選項3、4錯誤,歸屬人應為受聘人而非出資人。故正確為2:歸受聘人所有,但出資人得於業務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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