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第1梯次 中式麵食加工─酥(油)皮、糕(漿)皮類乙級 學科

第23題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題目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1. (1) 免除債務
  2. (2)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3. (3) 招待吃米其林等級之高檔大餐
  4. (4) 送百貨公司大額禮券

官方答案

(2)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解析

本題考查貪污治罪條例中「賄賂」與「不正利益」之定義。依司法院釋字第 639 號解釋及實務見解,賄賂係指公務員因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要求或期約財產上不法利益;不正利益則包含非財產上之不法利益。選項 1 免除債務、選項 3 高檔大餐、選項 4 大額禮券均屬財產上利益,構成賄賂或不正利益。選項 2「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屬一般社交禮儀性活動,欠缺對價關係與不法利益意圖,不構成賄賂或不正利益。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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