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第2梯次 延期考區 水產食品加工-煉製品類丙級 學科

第79題

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規定食品添加物標示名稱,應使用

題目

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規定食品添加物標示名稱,應使用

  1. (1) 學名
  2. (2) 英文名稱
  3. (3)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名稱
  4. (4) 俗名

官方答案

(3)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名稱

解析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有關食品標示之規定,食品添加物之標示名稱應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規定之名稱,以確保全國標示一致、消費者能正確辨識並保障食品安全。學名、英文名稱或俗名皆非法定標示用名,可能造成混淆與誤用,故不得作為標示依據。故選3。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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