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 第1梯次 托育人員單一級 學科

第33題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對兒童有下列那些行為者,得公告其姓名?A . 拐騙、 綁架、押賣兒童;B . 身心虐待;C . 引誘兒童為猥褻行為或性交;D…

題目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對兒童有下列那些行為者,得公告其姓名?A . 拐騙、 綁架、押賣兒童;B . 身心虐待;C . 引誘兒童為猥褻行為或性交;D . 讓六歲以下兒童獨處或由 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1. (1) A B C D
  2. (2) A B D
  3. (3) B C D
  4. (4) A B C

官方答案

(4) A B C

解析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6 條、第 99 條,拐騙綁架押賣(A)、身心虐待(B)、引誘猥褻性交(C)屬重大侵害行為,主管機關得公告姓名。D 項讓六歲以下獨處屬違規可罰鍰,未達公告姓名門檻。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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