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 第1梯次 托育人員單一級 學科
第33題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對兒童有下列那些行為者,得公告其姓名?A . 拐騙、 綁架、押賣兒童;B . 身心虐待;C . 引誘兒童為猥褻行為或性交;D…
題目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對兒童有下列那些行為者,得公告其姓名?A . 拐騙、 綁架、押賣兒童;B . 身心虐待;C . 引誘兒童為猥褻行為或性交;D . 讓六歲以下兒童獨處或由 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 (1) A B C D
- (2) A B D
- (3) B C D
- (4) A B C
官方答案
(4) A B C
解析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6 條、第 99 條,拐騙綁架押賣(A)、身心虐待(B)、引誘猥褻性交(C)屬重大侵害行為,主管機關得公告姓名。D 項讓六歲以下獨處屬違規可罰鍰,未達公告姓名門檻。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