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 第3梯次 手語翻譯乙級 學科
第62題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
題目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
- (1) 語言
- (2) 性傾向
- (3) 婚姻
- (4) 身心障礙為由,予以歧視
官方答案
(1) 語言、(2) 性傾向、(3) 婚姻、(4) 身心障礙為由,予以歧視
解析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明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題目所列語言、性傾向、婚姻、身心障礙四項均在列舉範圍內,故四個選項全部正確,雇主若據以差別待遇,可依同法處以罰鍰並公布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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