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 第3梯次 手語翻譯乙級 學科

第62題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

題目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

  1. (1) 語言
  2. (2) 性傾向
  3. (3) 婚姻
  4. (4) 身心障礙為由,予以歧視

官方答案

(1) 語言、(2) 性傾向、(3) 婚姻、(4) 身心障礙為由,予以歧視

解析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明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題目所列語言、性傾向、婚姻、身心障礙四項均在列舉範圍內,故四個選項全部正確,雇主若據以差別待遇,可依同法處以罰鍰並公布姓名。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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