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第3梯次 手語翻譯乙級 學科

第76題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

題目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

  1. (1) 性傾向
  2. (2) 語言
  3. (3) 身心障礙
  4. (4) 婚姻為由,予以歧視

官方答案

(1) 性傾向、(2) 語言、(3) 身心障礙、(4) 婚姻為由,予以歧視

解析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明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題目所列的性傾向、語言、身心障礙、婚姻四項全部都在條文列舉之內,因此四項都要選。此條規範的是「就業機會平等」,從招募、甄試、進用到升遷、調職、訓練與解僱都適用,違反者依同法處以罰鍰,雇主並可能負損害賠償責任。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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