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第1梯次 照顧服務員單一級 學科

第12題

案主如有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時,以下何者不具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之資格?

題目

案主如有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時,以下何者不具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之資格?

  1. (1) 配偶
  2. (2) 鄰居
  3. (3) 本人
  4. (4) 檢察官

官方答案

(2) 鄰居

解析

民法第14條規定,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鄰居並不在法定聲請權人範圍內,故不具聲請資格,選項2正確。選項1配偶、選項3本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自己)、選項4檢察官,均屬法條明列之聲請權人,具備向法院聲請之資格。此制度目的在保護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之權益,聲請主體以與本人有密切關係或具公益職務者為限,鄰居因缺乏法定連結而不列入。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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