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 第1梯次 門市服務丙級 學科
第17題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腦程 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題目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腦程 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 (1) 公司
- (2) 公司與編寫程式之工程師共有
- (3) 編寫程式之工程師
- (4) 公司全體股東共有
官方答案
(1) 公司
解析
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若契約未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則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編寫電腦程式,若未特別以契約約定,其重製權(著作財產權之一)歸屬公司,而非工程師個人或股東共有。此為職務上著作之經濟權利歸屬原則,保障企業對員工職務產出之利用利益,故本題答案為1(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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