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0年 第1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45題
下列有關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所定「協商委員會」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題目
下列有關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所定「協商委員會」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 (1) 協商委員會協商達成之協議,其效力不及於個別勞工
- (2) 協商委員會應由主席至少每2 週召開1 次
- (3) 協商委員會置委員5 人至11 人
- (4) 主管機關得於協商委員會協議成立之日起7 日內,將協議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
官方答案
(1) 協商委員會協商達成之協議,其效力不及於個別勞工
解析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協商委員會,置委員5人至11人,由主席至少每2週召開1次;協議成立後,主管機關得於7日內送請管轄法院審核。協商委員會達成之協議,其效力及於個別勞工,並非不及於個別勞工,故選項1敘述不正確。其餘選項與法定組成、開會頻率及送審程序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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