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0年 第1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45題

下列有關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所定「協商委員會」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題目

下列有關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所定「協商委員會」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1. (1) 協商委員會協商達成之協議,其效力不及於個別勞工
  2. (2) 協商委員會應由主席至少每2 週召開1 次
  3. (3) 協商委員會置委員5 人至11 人
  4. (4) 主管機關得於協商委員會協議成立之日起7 日內,將協議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

官方答案

(1) 協商委員會協商達成之協議,其效力不及於個別勞工

解析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協商委員會,置委員5人至11人,由主席至少每2週召開1次;協議成立後,主管機關得於7日內送請管轄法院審核。協商委員會達成之協議,其效力及於個別勞工,並非不及於個別勞工,故選項1敘述不正確。其餘選項與法定組成、開會頻率及送審程序相符。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