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0年 第2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術科
第3題
第三題題目:甲公司去年曾聘僱其他公司合法引進,嗣發生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 經廢止聘僱許可之 A 外勞(以下簡稱非法外勞),經地方政府罰鍰處 分,今年又因乙…
題目
第三題題目:甲公司去年曾聘僱其他公司合法引進,嗣發生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 經廢止聘僱許可之 A 外勞(以下簡稱非法外勞),經地方政府罰鍰處 分,今年又因乙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仲介,聘僱 B 非法外勞。試問: (一)甲公司聘僱 B 非法外勞,違反就業服務法何種規定(含法規條款次 及內容)?(2 分) (二)甲公司 5 年內再度聘僱非法外勞,依就業服務法第 63 條規定之處 罰內容為何?(4 分) (三)乙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5 年內未有非法媒介受處分情形,此次非法 媒介行為,依就業服務法第 64 條之處罰內容為何?(2 分) (四)B 外勞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應受何種處分?(2 分)
參考解答
-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 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意圖營利而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之外國人,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或有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事之外國人,經限期令其出國,屆期不出國者,入出國管理機關得強制出國,於未出國前,入出國管理機關得收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