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0年 第2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5題
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 條第1 項規定,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直轄市 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哪一項程序處理之?
題目
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 條第1 項規定,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直轄市 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哪一項程序處理之?
- (1) 和解
- (2) 仲裁
- (3) 裁決
- (4) 協調
官方答案
(2) 仲裁
解析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調解不成立者,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仲裁。仲裁為勞資爭議解決之最終程序,具有拘束力,不同於協調、和解或裁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