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0年 第2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5題

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 條第1 項規定,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直轄市 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哪一項程序處理之?

題目

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 條第1 項規定,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直轄市 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哪一項程序處理之?

  1. (1) 和解
  2. (2) 仲裁
  3. (3) 裁決
  4. (4) 協調

官方答案

(2) 仲裁

解析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調解不成立者,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仲裁。仲裁為勞資爭議解決之最終程序,具有拘束力,不同於協調、和解或裁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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