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1年 第3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58題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8 款至第10 款規定之工作者,許可期間最 長為3 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得申請展延,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

題目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8 款至第10 款規定之工作者,許可期間最 長為3 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得申請展延,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多久為限?

  1. (1) 3 個月
  2. (2) 6 個月
  3. (3) 9 個月
  4. (4) 12 個月

官方答案

(2) 6 個月

解析

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的工作(例如海洋漁撈、家庭幫傭與看護、重大工程等),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得申請展延,展延期間最長為3年,但屬於重大工程者,展延期間最長以6個月為限。立法理由是重大工程的工期雖長,仍須保留人力調節與本國勞工就業機會的彈性,因此對其展延期限作較嚴格的限制。3個月、9個月、12個月都不是本條規定的上限。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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