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2年 第1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52題
外國法人為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須指派所聘僱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從事 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自申請日起前1 年內履約工作期間與當次申請工作期間累計最長…
題目
外國法人為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須指派所聘僱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從事 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自申請日起前1 年內履約工作期間與當次申請工作期間累計最長在幾 日以下者,外國人不受學、經歷或證照、職業資格之限制?
- (1) 30 日
- (2) 45 日
- (3) 60 日
- (4) 90 日
官方答案
(4) 90 日
解析
依《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2項,外國法人履約指派外國人來台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自申請日起前1年內履約工作期間與當次申請工作期間累計最長90日以下者,不受學經歷、證照、職業資格限制。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