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2年 第1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71題
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勞雇雙方拒絕協商或無法達成協議時,主管機關至遲應於幾日 內召集勞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就解僱計畫書內容進行協商,並適時提出替代方案?
題目
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勞雇雙方拒絕協商或無法達成協議時,主管機關至遲應於幾日 內召集勞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就解僱計畫書內容進行協商,並適時提出替代方案?
- (1) 5 日
- (2) 10 日
- (3) 15 日
- (4) 20 日
官方答案
(2) 10 日
解析
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6條規定,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解僱情形之日起60日內,將載明解僱理由、部門、人數、對象、時間及資遣費計算等事項的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勞雇雙方應本於誠信原則進行協商。若勞雇雙方拒絕協商或無法達成協議,主管機關至遲應於10日內召集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就解僱計畫書內容進行協商,並適時提出替代方案,以降低大量解僱對勞工與社會的衝擊。5日、15日、20日均非法定期限。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