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2年 第2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32題

依照職業訓練法第4 - 1 條規定,下列何者為應協調、整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 能基準、訓練課程、能力鑑定規範與辦理職業訓練等服務資訊之機關,以推動國…

題目

依照職業訓練法第4 - 1 條規定,下列何者為應協調、整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 能基準、訓練課程、能力鑑定規範與辦理職業訓練等服務資訊之機關,以推動國民就業所需 之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

  1. (1) 中央主管機關
  2. (2) 補習班
  3. (3) 學校
  4. (4) 地方主管機關

官方答案

(1) 中央主管機關

解析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4-1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現為勞動部)應協調、整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訓練課程、能力鑑定規範與辦理職業訓練等服務資訊,並據以推動國民就業所需之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此一統籌協調與資訊整合的法定權責明訂由中央主管機關擔負;地方主管機關僅負責轄內執行事項,學校與補習班則為辦理訓練的執行或教育單位,均非法定之協調整合機關。故正確答案為中央主管機關。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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