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2年 第3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73題

依據職業訓練法立法精神,主管機關對職業訓練機構或事業機構辦理職業訓練情形,得就考 核結果著有成效者,不得辦理

題目

依據職業訓練法立法精神,主管機關對職業訓練機構或事業機構辦理職業訓練情形,得就考 核結果著有成效者,不得辦理

  1. (1) 指導
  2. (2) 懲處
  3. (3) 獎勵
  4. (4) 補助

官方答案

(2) 懲處

解析

職業訓練法的立法精神以「輔導與獎勵」為主軸。主管機關會對職業訓練機構或事業機構辦理訓練的情形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成效良好者,得給予獎勵、補助等正面措施,例如經費補助或表揚,以鼓勵其持續辦理訓練。至於指導、糾正、限期改善,則是針對辦理不善者的輔導手段。對成效良好者施以懲處,與立法鼓勵辦理職業訓練的目的相反,因此「不得辦理」的是懲處。故選2;選項1、3、4 都不是針對成效良好者所為的處罰。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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