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3年 第2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10題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雇主因法定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依性別工作 平等法規定,至遲應於幾日前通知受僱者?
題目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雇主因法定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依性別工作 平等法規定,至遲應於幾日前通知受僱者?
- (1) 10 日
- (2) 20 日
- (3) 30 日
- (4) 40 日
官方答案
(3) 30 日
解析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雇主原則上應回復其原職;但雇主因法定原因(如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而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等)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至遲應於30日前通知受僱者,並須依法定標準處理預告期間與資遣相關權益。這項30日通知義務讓受僱者能及早安排托育與轉職。選項1、2、4的10日、20日、40日皆非規定期限。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