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3年 第2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9題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經調解委員會主席召集會議,至少連續幾次調解委員出席人數未過 半數,視為調解不成立?
題目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經調解委員會主席召集會議,至少連續幾次調解委員出席人數未過 半數,視為調解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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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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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調解委員會由主席召集會議,若連續2次開會時調解委員出席人數均未過半數,即視為調解不成立。這是避免一方或委員消極不出席,導致調解程序久懸不決,使當事人能及早轉循仲裁或訴訟途徑救濟。因此選項2正確;1次尚在促請出席階段,3次、4次則非規定的次數。附帶說明,調解不成立時,主管機關會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供當事人後續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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