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 第1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17題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經依就業服務法第71 條規定廢止證書者,自廢止之日起最長幾年內不得再 申請核發證書?
題目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經依就業服務法第71 條規定廢止證書者,自廢止之日起最長幾年內不得再 申請核發證書?
- (1) 1 年
- (2) 2 年
- (3) 3 年
- (4) 5 年
官方答案
(2) 2 年
解析
依就業服務法第71條規定,就業服務專業人員如有因業務上故意或過失致損害、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命令、交付文件虛偽不實等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證書。為維持就業服務專業紀律,經依該條廢止證書者,自廢止之日起最長2年內不得再申請核發證書,以示懲戒並保障求職者與雇主權益。此年限為法律所定上限,主管機關得視違規情節輕重,於2年範圍內酌定不得申請之期間。故答案為2年。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