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 第1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24題

就業服務法所定雇主資遣通報之義務,如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 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幾日內為之?

題目

就業服務法所定雇主資遣通報之義務,如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 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幾日內為之?

  1. (1) 3 日
  2. (2) 5 日
  3. (3) 10 日
  4. (4) 15 日

官方答案

(1) 3 日

解析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應於員工離職十日前列冊通報;但資遣原因為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者,因屬突發狀況、無從事前預告,改為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五日、十日、十五日均非本條所定的期間;十日是一般資遣的通報期限,不適用於不可抗力情形。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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