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 第1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25題
就業服務法所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日至遲幾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 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
題目
就業服務法所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日至遲幾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 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 (1) 三日內
- (2) 五日內
- (3) 十日內
- (4) 三十日內
官方答案
(3) 十日內
解析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日「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便提前掌握失業人力並安排就業輔導。三日內是遇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資遣時的例外通報期限;五日內、三十日內均非本法規定的期間。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