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 第2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64題
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勞雇雙方無法於規定期限內指派、推派或推選協商委員會之代 表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於期限屆滿次日起最長幾日內代為指定之?
題目
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勞雇雙方無法於規定期限內指派、推派或推選協商委員會之代 表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於期限屆滿次日起最長幾日內代為指定之?
- (1) 3 日
- (2) 5 日
- (3) 7 日
- (4) 10 日
官方答案
(2) 5 日
解析
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6條第2項規定,勞雇雙方應於大量解僱計畫書送達主管機關之翌日起10日內,各自指派、推派或推選代表若干人為協商代表;雙方代表總額不得少於5人。若雙方無法於期限內產生代表,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於期限屆滿次日起5日內代為指定之。故正確答案為5日。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