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 第2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64題

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勞雇雙方無法於規定期限內指派、推派或推選協商委員會之代 表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於期限屆滿次日起最長幾日內代為指定之?

題目

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勞雇雙方無法於規定期限內指派、推派或推選協商委員會之代 表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於期限屆滿次日起最長幾日內代為指定之?

  1. (1) 3 日
  2. (2) 5 日
  3. (3) 7 日
  4. (4) 10 日

官方答案

(2) 5 日

解析

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6條第2項規定,勞雇雙方應於大量解僱計畫書送達主管機關之翌日起10日內,各自指派、推派或推選代表若干人為協商代表;雙方代表總額不得少於5人。若雙方無法於期限內產生代表,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於期限屆滿次日起5日內代為指定之。故正確答案為5日。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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