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 第2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63題
外國人為公益目的協助解決因緊急事故引發問題之需要,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工作,其停留期間最長在幾日以下之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視為工作許可…
題目
外國人為公益目的協助解決因緊急事故引發問題之需要,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工作,其停留期間最長在幾日以下之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視為工作許可?
- (1) 15 日
- (2) 30 日
- (3) 60 日
- (4) 90 日
官方答案
(2) 30 日
解析
依就業服務法第48條規定,外國人為公益目的協助解決緊急事故所引發的問題,從事第46條第1項第1款的工作時,若其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的停留期間在30日以下,即視為工作許可,不必另行申請工作許可。因此最長期限為30日;15日、60日、90日均與此項規定的門檻不符。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