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 第3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37題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僱用之受僱者最低達幾人以上,雇主即應提供哺(集)乳室、托兒 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題目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僱用之受僱者最低達幾人以上,雇主即應提供哺(集)乳室、托兒 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1. (1) 100 人
  2. (2) 150 人
  3. (3) 200 人
  4. (4) 250 人

官方答案

(1) 100 人

解析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同條第2項並規定,主管機關對提供托兒設施或措施者得給予經費補助或獎勵。因此門檻為100人,答案為1。選項2的150人、選項3的200人與選項4的250人,都是高於法定100人門檻的人數,若以此為標準,會使100人以上未滿該人數的雇主誤以為免予提供,與條文規定不符。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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