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 第3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38題

聘僱外國人之原雇主死亡,申請人與原被看護者為直系血親者,應於事由發生日起至遲幾日 內,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

題目

聘僱外國人之原雇主死亡,申請人與原被看護者為直系血親者,應於事由發生日起至遲幾日 內,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

  1. (1) 30 日
  2. (2) 60 日
  3. (3) 90 日
  4. (4) 120 日

官方答案

(2) 60 日

解析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遇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等不可歸責於外國人的事由時,依同法第59條規定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轉換雇主或工作,相關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依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原雇主死亡而申請人與原被看護者為直系血親者,得於事由發生日起60日內,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接續聘僱該外國人,逾期即應依一般程序重新辦理。故答案為2「60日」。選項1的30日過短,選項3的90日與選項4的120日均超過規定期限。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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