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 第3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38題
聘僱外國人之原雇主死亡,申請人與原被看護者為直系血親者,應於事由發生日起至遲幾日 內,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
題目
聘僱外國人之原雇主死亡,申請人與原被看護者為直系血親者,應於事由發生日起至遲幾日 內,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
- (1) 30 日
- (2) 60 日
- (3) 90 日
- (4) 120 日
官方答案
(2) 60 日
解析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遇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等不可歸責於外國人的事由時,依同法第59條規定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轉換雇主或工作,相關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依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原雇主死亡而申請人與原被看護者為直系血親者,得於事由發生日起60日內,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接續聘僱該外國人,逾期即應依一般程序重新辦理。故答案為2「60日」。選項1的30日過短,選項3的90日與選項4的120日均超過規定期限。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