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1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54題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如何辦 理?
題目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如何辦 理?
- (1) 發給工資
- (2) 發給加倍工資
- (3) 遞延至次年6 月底
- (4) 遞延至次年底
官方答案
(1) 發給工資
解析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明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計算方式為未休日數乘以勞工1日之工資,並應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發給。加倍工資是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出勤之加給;遞延至次一年度須經勞雇雙方協商,且以次一年度可休畢者為限,並非未休即自動遞延。故選發給工資。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