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1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54題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如何辦 理?

題目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如何辦 理?

  1. (1) 發給工資
  2. (2) 發給加倍工資
  3. (3) 遞延至次年6 月底
  4. (4) 遞延至次年底

官方答案

(1) 發給工資

解析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明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計算方式為未休日數乘以勞工1日之工資,並應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發給。加倍工資是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出勤之加給;遞延至次一年度須經勞雇雙方協商,且以次一年度可休畢者為限,並非未休即自動遞延。故選發給工資。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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