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1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57題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至多滿幾歲前,得申請育嬰留 職停薪?

題目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至多滿幾歲前,得申請育嬰留 職停薪?

  1. (1) 2 歲
  2. (2) 3 歲
  3. (3) 4 歲
  4. (4) 5 歲

官方答案

(2) 3 歲

解析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最長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因此「至多滿幾歲前」為3歲,選項2正確;2歲、4歲、5歲均與法定要件不符。「任職滿六個月」與「子女滿三歲前」是兩項須同時具備的要件。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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