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2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51題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應自知 悉其情形之日起,至遲幾日內,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題目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應自知 悉其情形之日起,至遲幾日內,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1) 15 日
- (2) 30 日
- (3) 45 日
- (4) 60 日
官方答案
(2) 30 日
解析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同條第2項明定,勞工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此30日為法定除斥期間,逾期即不得再依該款終止契約。15日、45日、60日均非本條規定的期間。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