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2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51題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應自知 悉其情形之日起,至遲幾日內,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題目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應自知 悉其情形之日起,至遲幾日內,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1. (1) 15 日
  2. (2) 30 日
  3. (3) 45 日
  4. (4) 60 日

官方答案

(2) 30 日

解析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同條第2項明定,勞工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此30日為法定除斥期間,逾期即不得再依該款終止契約。15日、45日、60日均非本條規定的期間。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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