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2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61題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不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犯罪前科之資料,最多加重其刑…

題目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不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犯罪前科之資料,最多加重其刑至 多少?

  1. (1) 3 分之1
  2. (2) 2 分之1
  3. (3) 3 分之2
  4. (4) 1 倍

官方答案

(2) 2 分之1

解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題幹是不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犯罪前科資料,屬該法處罰範圍,公務員身分再依第44條加重,最多加重至1/2,因此選2;加重至1倍並非本條規定。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