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2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73題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第36 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2 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至少再加給多少?
題目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第36 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2 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至少再加給多少?
- (1) 3 分之1 以上
- (2) 3 分之2 以上
- (3) 1 又3 分之1 以上
- (4) 1 又3 分之2 以上
官方答案
(4) 1 又3 分之2 以上
解析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時,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3分之1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2以上。因此本題應選4。舉例來說,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200元,則第3小時起的加班費至少為200+200×1又3分之2=533元。選項1的3分之1是休息日前2小時的加給標準,選項2的3分之2與選項3的1又3分之1都不是休息日延長工作時間的法定加給成數。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