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2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72題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未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於期限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 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者,下列何者非屬法定之行政行為?
題目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未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於期限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 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者,下列何者非屬法定之行政行為?
- (1) 罰鍰處分前,先予限期改善機會
- (2)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3) 罰鍰時並限期令其改善
- (4) 屆期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官方答案
(1) 罰鍰處分前,先予限期改善機會
解析
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3條,事業單位違反通知、公告義務者,主管機關應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法條未規定「罰鍰處分前先予限期改善機會」,故選項1非法定行政行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