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1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28題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 之金錢,是否構成犯罪?
題目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 之金錢,是否構成犯罪?
- (1) 構成竊盜罪
- (2)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 (3) 構成詐欺罪
- (4) 已返還即不構成任何犯罪
官方答案
(2)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解析
公司經理受公司委託保管、運用公司資金,屬於從事業務之人,其因業務關係而持有公司財物。其擅自挪用公司資金,是把業務上持有的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縱使事後因良心不安而補回款項,仍不影響犯罪成立,僅可作為量刑時審酌的犯後態度。此行為該當刑法業務侵占罪,而非竊盜罪,因為竊盜是破壞他人持有並建立自己持有,本件行為人原本已合法持有;也不構成詐欺,因未施用詐術使人交付財物。返還款項不能免除刑責,只是民事上已填補損害。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