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1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29題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看護工作,應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如果 逾就業安定費繳納寬限期仍未繳納者,每逾1 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之多少比率的滯…
題目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看護工作,應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如果 逾就業安定費繳納寬限期仍未繳納者,每逾1 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之多少比率的滯 納金?
- (1) 0 . 3 %
- (2) 0 . 1 %
- (3) 1 %
- (4) 0 .5 %
官方答案
(1) 0 . 3 %
解析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等工作,應按月繳納就業安定費。若逾繳納寬限期仍未繳納,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零點三的滯納金。以未繳一萬元為例,逾期一日加徵三十元,逾期十日加徵三百元,計算方式為未繳金額乘以百分之零點三再乘以逾期日數。滯納金設有上限,加徵至未繳金額的一定比例為止。因此正確比率為百分之零點三;百分之零點一、百分之一與百分之零點五都不符法定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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