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2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33題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5 款之運動教練工作,下列何者非屬具備聘僱資格 之雇主?
題目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5 款之運動教練工作,下列何者非屬具備聘僱資格 之雇主?
- (1) 從事體育經紀業務之私人
- (2) 學校
- (3) 公益體育團體
- (4) 政府機關
官方答案
(1) 從事體育經紀業務之私人
解析
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5款(運動教練)工作的資格及審查標準,得聘僱運動教練的雇主限於學校、政府機關(構)、公益體育團體及依法設立的體育相關法人等;自然人不得以個人身分聘僱,因此「從事體育經紀業務之私人」不具備聘僱資格。體育經紀業務應以公司或法人名義經營,不能以私人身分為之。學校、公益體育團體、政府機關則都屬於得聘僱的雇主。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