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2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33題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5 款之運動教練工作,下列何者非屬具備聘僱資格 之雇主?

題目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5 款之運動教練工作,下列何者非屬具備聘僱資格 之雇主?

  1. (1) 從事體育經紀業務之私人
  2. (2) 學校
  3. (3) 公益體育團體
  4. (4) 政府機關

官方答案

(1) 從事體育經紀業務之私人

解析

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5款(運動教練)工作的資格及審查標準,得聘僱運動教練的雇主限於學校、政府機關(構)、公益體育團體及依法設立的體育相關法人等;自然人不得以個人身分聘僱,因此「從事體育經紀業務之私人」不具備聘僱資格。體育經紀業務應以公司或法人名義經營,不能以私人身分為之。學校、公益體育團體、政府機關則都屬於得聘僱的雇主。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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