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2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45題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之金錢, 是否構成犯罪?
題目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之金錢, 是否構成犯罪?
- (1) 構成詐欺罪
- (2) 已返還即不構成任何犯罪
- (3)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 (4) 構成竊盜罪
官方答案
(3)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解析
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指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者。經理因執行業務而持有公司資金,一旦挪用即已成立犯罪;事後自行補回,只屬於犯後態度,可作為量刑參考,並不影響犯罪成立。竊盜罪須破壞他人持有並建立自己持有,詐欺罪須施用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本題是合法持有後變易為所有,均與構成要件不合。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