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3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32題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經法院核定之裁決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於法院核定之裁決決 定書送達後至遲幾日內,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裁決無效或撤銷裁決之訴?

題目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經法院核定之裁決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於法院核定之裁決決 定書送達後至遲幾日內,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裁決無效或撤銷裁決之訴?

  1. (1) 30 日
  2. (2) 10 日
  3. (3) 40 日
  4. (4) 20 日

官方答案

(1) 30 日

解析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經法院核定之裁決如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裁決決定書送達後30日內,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裁決無效或撤銷裁決之訴,以兼顧當事人救濟與法律關係的安定。10日、20日、40日都不是條文所定的期間,故選30日。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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