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3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32題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經法院核定之裁決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於法院核定之裁決決 定書送達後至遲幾日內,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裁決無效或撤銷裁決之訴?
題目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經法院核定之裁決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於法院核定之裁決決 定書送達後至遲幾日內,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裁決無效或撤銷裁決之訴?
- (1) 30 日
- (2) 10 日
- (3) 40 日
- (4) 20 日
官方答案
(1) 30 日
解析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經法院核定之裁決如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裁決決定書送達後30日內,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裁決無效或撤銷裁決之訴,以兼顧當事人救濟與法律關係的安定。10日、20日、40日都不是條文所定的期間,故選30日。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