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 第1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22題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 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題目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 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1. (1) 10 年
  2. (2) 5 年
  3. (3) 2 年
  4. (4) 7 年

官方答案

(3) 2 年

解析

依據《營業秘密法》第13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其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10年間亦同。此為除斥期間性質之短期消滅時效,係指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後2年內須行使請求權。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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