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1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2題
勞工在何種情況下,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題目
勞工在何種情況下,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 (1) 非連續曠工但1 個月內累計達3 日以上者
- (2) 不服指揮對雇主暴力相向者
- (3) 確定被法院判刑6 個月以內並諭知緩刑超過1 年以上者
- (4) 經常遲到早退者
官方答案
(2) 不服指揮對雇主暴力相向者
解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勞工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選項1錯誤:同條項第1款限於「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累計達6日」,並非累計3日。選項3錯誤:同條項第3款須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且未諭知緩刑、未准易科罰金;已宣告緩刑者不適用。選項4經常遲到早退,須達同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工作」且情節重大,才可經預告終止。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