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第1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59題
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雙方當事人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共同向哪一機關申請交付仲裁?
題目
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雙方當事人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共同向哪一機關申請交付仲裁?
- (1)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 (2) 法院
- (3) 法務部
- (4) 勞動部
官方答案
(1)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解析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交付仲裁,由地方主管機關組成仲裁委員會處理。仲裁建立在當事人合意的基礎上,因此必須由雙方共同申請,單方不能逕行聲請交付仲裁。法院是訴訟救濟機關,法務部主管法務行政,勞動部是中央主管機關,三者均非受理交付仲裁之機關,故選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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