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第1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60題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發給勞工資遣費,每滿1 年發給相當於1 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工作未滿1 年者,如何計給?

題目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發給勞工資遣費,每滿1 年發給相當於1 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工作未滿1 年者,如何計給?

  1. (1) 以1 年計給
  2. (2) 以半年計給
  3. (3) 不予計給
  4. (4) 以比例計給

官方答案

(4) 以比例計給

解析

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發給資遣費,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比例計給是以工作年資占1年的比例,乘上1個月平均工資。例如工作滿6個月、平均工資3萬元,資遣費為3萬×6/12=1萬5千元。若一律以1年或半年計給,會使年資長短與給付金額脫鉤;不予計給則剝奪法定權益,均不符規定。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