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第2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術科

第1題

一、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之工作,應向 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 , 請依…

題目

一、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之工作,應向 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 , 請依 「就業服務法」 第 55 條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雇 主或被看護者符合哪 3 種法令及對象之情形,免繳納就業安定費?(6 分) (二)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哪2 種情事,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 再繳納就業安定費?(2 分) (三)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幾日?(1 分)於寬限期滿仍未繳 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 1 日止,每逾 1 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 0.3%滯納金。但加徵滯納金最多以雇主未繳之就業安定費多少百分比為限?( 1 分)

參考解答

  • (一)1. 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2.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者。3. 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
  • (二)1. 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2. 聘僱關係終止。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
  • (三)得寬限30日;加徵滯納金最多以雇主未繳就業安定費之30%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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