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第3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42題
針對在我國境內竊取營業秘密後,意圖在外國、中國大陸或港澳地區使用者,營業秘密法是否可 以適用?
題目
針對在我國境內竊取營業秘密後,意圖在外國、中國大陸或港澳地區使用者,營業秘密法是否可 以適用?
- (1) 可以適用,但若屬未遂犯則不罰
- (2) 可以適用並加重其刑
- (3) 無法適用
- (4) 能否適用需視該國家或地區與我國是否簽訂相互保護營業秘密之條約或協定
官方答案
(2) 可以適用並加重其刑
解析
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規定,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同法第13條之1之侵害營業秘密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此為防止技術或商業機密外流至境外之特別規範,屬於擴大刑罰適用範圍並加重處罰,並非不罰或無法適用,亦不以締結相互保護條約為要件。故在我國境內竊取營業秘密後意圖於境外使用者,營業秘密法可以適用且加重其刑,答案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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