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第3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48題
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僱用安定」措施之期間,最長為6 個 月,但符合規定情形公告延長時,合計最長多久?
題目
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僱用安定」措施之期間,最長為6 個 月,但符合規定情形公告延長時,合計最長多久?
- (1) 9 個月
- (2) 2 年
- (3) 1 年
- (4) 1 年6 個月
官方答案
(3) 1 年
解析
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關於僱用安定措施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期間最長為6個月;若符合法定情形(如經濟景氣重大變化等)須延長者,公告延長後合計最長不得超過1年(12個月)。選項1(9個月)、2(2年)、4(1年6個月)均與法規不符。本題測驗考生對促進就業措施期間上限之掌握,正確期間為6個月得延長至合計1年。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