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第2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47題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雇主因法定原因未能使受僱者 復職時,至遲應於幾日前通知受僱者?
題目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雇主因法定原因未能使受僱者 復職時,至遲應於幾日前通知受僱者?
- (1) 40 日
- (2) 30 日
- (3) 10 日
- (4) 20 日
官方答案
(2) 30 日
解析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雇主僅於法定事由(如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或依本法第11條規定解散、裁減人員等)始得拒絕。雇主因該等法定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30日前通知受僱者;未依規定期限通知者,推定為違法拒絕復職,雇主須負舉證責任。故法定通知期限為30日,對應選項2。選項1(40日)、3(10日)、4(20日)均非法定天數。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