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第3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10題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發給勞工資遣費,每滿1 年發給相當於1 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工作未滿1 年者,如何計給?
題目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發給勞工資遣費,每滿1 年發給相當於1 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工作未滿1 年者,如何計給?
- (1) 以半年計給
- (2) 以1 年計給
- (3) 不予計給
- (4) 以比例計給
官方答案
(4) 以比例計給
解析
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發給資遣費,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工作未滿1年者,依比例計給,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例如工作8個月、平均工資3萬元,資遣費為3萬×8/12=2萬元。並非以半年或1年計給,也不是不予計給,故選比例計給。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