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第3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10題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發給勞工資遣費,每滿1 年發給相當於1 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工作未滿1 年者,如何計給?

題目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發給勞工資遣費,每滿1 年發給相當於1 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工作未滿1 年者,如何計給?

  1. (1) 以半年計給
  2. (2) 以1 年計給
  3. (3) 不予計給
  4. (4) 以比例計給

官方答案

(4) 以比例計給

解析

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發給資遣費,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工作未滿1年者,依比例計給,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例如工作8個月、平均工資3萬元,資遣費為3萬×8/12=2萬元。並非以半年或1年計給,也不是不予計給,故選比例計給。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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