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第1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35題

勞工在何種情況下,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題目

勞工在何種情況下,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1. (1) 經常遲到早退者
  2. (2) 不服指揮對雇主暴力相向者
  3. (3) 確定被法院判刑6 個月以內並諭知緩刑超過1 年以上者
  4. (4) 非連續曠工但1 個月內累計3 日者

官方答案

(2) 不服指揮對雇主暴力相向者

解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勞工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選項3的判刑情形若經諭知緩刑,因未實際入監執行,不符合同條第3款「未諭知緩刑」的要件;選項4則須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才構成終止事由。經常遲到早退屬於情節輕微,原則上應先以勸導或警告處理。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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