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第2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術科

第4題

四、 考量勞工對於家庭成員之臨時照顧需求, 並使勞工得以兼顧工作與家庭平衡 ;另 為保障勞工 健康權,避免勞工在身體不舒服需要休養或治療時,因爲雇主規範請 病假…

題目

四、 考量勞工對於家庭成員之臨時照顧需求, 並使勞工得以兼顧工作與家庭平衡 ;另 為保障勞工 健康權,避免勞工在身體不舒服需要休養或治療時,因爲雇主規範請 病假衍生的不利益對待,造成勞工不敢請病假, 勞動部在 114 年修正「勞工請假 規則」,並自 115 年 1 月起施行,請依該規定回答下列問題(每空格 2 分,共 10 分) (一)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 日。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勞工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除 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 定者外,得依前項規定請事假,並得擇定以 (2) 為請假單位。 (二)勞工有下列情形,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其他法律另有規 定者,從其規定: 1.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 2.勞工因妊娠未滿 (3) 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 3.勞工因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依第七條規定請事假。 (三)勞工申請前述(二)第 2 點以外之普通傷病假,其全勤奬金之扣發,應按 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 (4) 計算。但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 其約定。 (四)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 (5) 日者,除本規則或其他法律另 有規定,從其規定者外,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

參考解答

  • 14日。
  • 小時。
  • 3個月。
  • 比例。
  •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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