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7年 第1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48題
甲未經許可容留入國觀光之外國人為其從事工作,依就業服務法規定,應處甲新臺幣多少罰 鍰?
題目
甲未經許可容留入國觀光之外國人為其從事工作,依就業服務法規定,應處甲新臺幣多少罰 鍰?
- (1) 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
- (2) 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
- (3) 10 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
- (4) 15 萬元以上75 萬元以下
官方答案
(4) 15 萬元以上75 萬元以下
解析
就業服務法第 44 條明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違反者依同法第 63 條處新臺幣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更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20 萬元以下罰金。本題甲容留以觀光名義入國的外國人為其工作,即屬非法容留,故選 4。選項 1 的 3 萬至 15 萬、選項 2 的 6 萬至 30 萬、選項 3 的 10 萬至 50 萬,其上限或下限均低於法定 15 萬至 75 萬的級距,與條文不符。附帶提醒,媒介外國人非法工作亦另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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